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 11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来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院**栋**单元**号住户门外,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破坏门锁进入室内,后又使用撬棍将一间卧室门撬开进入,将被害人唐某某放置于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枚钻戒、一条黄金转运珠及一把工艺刀(上述物品均无法认定价格)盗走并放入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被告人方某某在继续实施盗窃时,被返回家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现,被告人方某某便将被盗物品拿出归还给被害人唐某某,被害人唐书春趁机迅速离开房间并向周围群众求助,被告人方某某挣脱群众的围追堵截后逃离,并将一件外套和一个背包(背包内有撬棍两根、改刀一把)遗留在现场。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路1号附12号2704号房间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其新购买的作案工具若干。上述作案工具均已扣押在案。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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