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3********,汉族,专科毕业,原盐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号。被告人方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1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2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毓龙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方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方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方某在经营盐城市**有限公司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后其便产生了将名下已经抵押给恒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宝马520i型汽车再次抵押出去以获取钱财的想法。后被告人方某通过朋友徐某某的介绍,于2015年11月26日至盐城市文化艺术中心门口与单某某(本案被害人)见面,检查车况。单某某问方某该车为何没有车辆登记证书,方某谎称是因为车贷还有几个月未还,所以抵押在银行。同时方某隐瞒该辆汽车已经被其抵押的真相,获取被害人单某某的信任,于当日下午在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麦当劳旁的加油站处,向单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打了借条给单某某,约定2015年11月25日前还清。其中车辆抵押人民币15万元,徐某某担保人民币5万元,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方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8.8万元。期间方某共偿还单某某利息人民币6000元,后方某便通过更换联系方式、住处等方式逃避还款。后徐某某偿还单某某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方某在苏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
附:
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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