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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永春县******号,现住址永春县****小区**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某使用其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泉州双玲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小方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办理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公司材料两套,后以每套人民币2000元出售给他人。被告人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永春县桃城镇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买卖企业营业执照两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燕

                             2020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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