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德州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5月被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12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5次在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一路等处盗窃他人电动车,共盗得电动车5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327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一路14号5单元1楼门口,盗走被害人金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车。
2.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东湖三路交通银行门口的人行横道旁,盗走被害人汪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1263.2元红色星月神牌电动车。
3.2019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湖北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价值1299.3元的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
4.2019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樵湖二路与东湖三路交通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蓝色电动车。
5. 2019年10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宜昌市东湖一路团结新苑南门旁生态畜产品店门前,盗走被害人陶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价值714元的蓝色星月神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电动车合格证、购买发票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汪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宜昌市价格中心关于星月神牌等电动车得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仲华
检察官助理:张婷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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