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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义全盗窃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方义全,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街巷**号,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于2019年4月2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义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方义全至云霄县云陵镇**路**号**楼其舅舅谢某某经营的蔬菜商店,使用钥匙进入该蔬菜商店,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存放于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3700元。

2.2020年11月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义全至云霄县**镇**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比德文”小牛款电动摩托车,将该辆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抵押给方某某。经认定,被盗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2元。

3.2020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方义全至云霄县**镇**市场内欧某某蔬菜摊,盗走被害人欧某某菜摊内的一把电子秤及300斤蔬菜,后将蔬菜运至云霄县下河乡**村菜市场卖掉。经认定,被盗电子秤价值人民币295元,被盗蔬菜价值人民币1325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义全于2020年11月1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方义全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欧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方义全的供述与辩解;6.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义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义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方义全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义全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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