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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受贿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32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大专文化,沭阳县**管理处主任,住沭阳县**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沭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方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站站长、沭阳县**管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沭阳县**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个体经营户等在建筑行业培训、房屋撤销备案登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或者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开发商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或者通过其沭阳县**管理处主任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王某某、鲍某某等10人现金人民币、美元、港币、金条、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17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北京**建筑会宿迁工作站负责人王某某在承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及建筑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培训业务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两次在培训结束后收受王某某为感谢帮助送的人民币3、10共13万元。

2.2015年底至2017年底,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期间,明知其管理服务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股东鲍某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并希望对其工程项目给予关照,仍先后4次收受鲍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09-2014年,被告人方某某在与周某某缴纳定金预定、购买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沭阳县**小区**期**、**两栋别墅过程中,利用担任沭阳县**站站长、沭阳县**管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开发的沭阳县**小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日常管理、小区绿化、工程质量保证金缓交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4年 11月在结算购买该小区**别墅购房款时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其支付购房差价款25万元贿赂。

4.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期间,明知其管理服务对象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为了感谢方某某在该公司开发的**小区部分房屋分期综合验收上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其对**小区工程项目继续给予关照,仍收受李某某送的人民币3万元。

5.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期间,明知其管理服务对象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负责人徐某甲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并希望其对该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给予关照,仍收受徐某甲送的人民币3万元。 

6.2017年6-9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沭阳县**小区开发商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沭阳苏北分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乙在办理撤销房屋备案登记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在撤销备案登记办理后收受陈某乙为感谢帮助送的人民币20万元。

7. 2010年1月,毛某某承租沭阳县**管理处位于广州路的营业用房4间,2012年12月租赁合同到期。2016年11月、2017年7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毛某某承租合同到期后迟延交房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春节、中秋节间,先后2次收受毛某某为感谢帮助送的面值合计人民币9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8.2016年6月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小区的土地挂牌、拆借资金、安置矛盾调处、房屋违规交付查处、违规办理测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某为感谢帮助送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金条2根、面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两张。

9.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沭阳县**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向业主交付房屋违规交房查处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小区物业经理徐某乙为感谢帮助委托周某某送的面值人民币1万元的蓝燕石化加油卡。

10.2017年11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期间,明知其管理服务对象沭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赖某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并希望对该公司开发的相关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给予关照,仍收受赖某某安排公司财务总监潘某某以探望方某某母亲病情为由送的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33036元)。

11.2018年4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沭阳县**管理处主任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沭阳县**处测绘队队长葛某某打招呼,为赖某某所有的浙江商城**、**栋二栋楼在不符合分割测绘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分割测绘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赖某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5460元)。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被告人方某某任职文件、记账凭证及附件,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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