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景泰街威龙停车场内运送“中华 ”、“芙蓉王”等卷烟,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并查获7个品种的卷烟17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260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出仓单、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5.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结伙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倩莹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十张。
3.缴获的赃物香烟1批、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4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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