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方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刚二,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季洪涛,绰号涛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遵义市汇川区**房**号。2015年4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抢劫罪,以任某某、季洪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任某某、季洪涛经预谋,到遵义市汇川区**路**巷唐某某、闫某某夫妇家中进行盗窃。由方某某从楼顶进入被害人家中,任某某、季洪涛则在外放哨,同时任某某将顶楼住户电闸拉下断电。方某某进入被害人家中后盗窃1900元现金和黄金戒指1枚(价值3552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3281元)、以及手镯等物品后,被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将其堵在厨房内,方某某持菜刀威胁抗拒抓捕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劫的戒指、项链、手镯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闫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证词;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被告人、证人指认现场、涉案物品的照片;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任某某、季洪涛对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入室盗窃 他人财物价值达8733元,其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持凶器威胁被害人,抗拒抓捕并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季洪涛参与共同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任某某、季洪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任某某、季洪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翔宇
2020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任某某、季洪涛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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