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单位: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单位地址:新疆沙湾县**路**幢**号,负责人:郑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方式:152********。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15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实际负责人。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逃税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8********。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10月21日退回沙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湾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11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于2012年6月7日在沙湾县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开发项目为沙湾县“**”住宅小区项目,被告人张某甲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采取少计收入,并在申报纳税时采取少报的形式逃避缴纳税款7560672.83元,占应纳税总额的79.87%。2017年11月14日**公司**分公司补缴印花税及滞纳金共计38949元。
2018年4月17日,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分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上述税款。2018年5月8日,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再次对该公司下达《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该公司仍未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6月11日,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从该公司账户中扣缴4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疆**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7560672.83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该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公司**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常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起诉书拾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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