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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甲敲诈勒索案)_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9********,蒙古族,初中,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008年,被告人斯某甲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萤石矿区(以下简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原负责人曹某某签订占用草场补偿协议,约定占用草场面积及补偿金额,使用期限15年,确定占用草场面积共计647亩(分别为380亩、267亩),约定赔偿金额已全部给付。2010年,**矿业公司**萤石矿由钱某某负责经营,被告人斯某甲与**矿业公司在占用草场补偿方面存在纠纷,斯某甲以超占其草场为由索要补偿,双方未达成协议。

2018年9月-2019年7月,被告人斯某甲多次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阻拦大车拉矿,妨碍矿区正常经营,向**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某索要钱财,分别为:1、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斯某甲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阻拦大车拉矿;2、2018年10月,被告人斯某甲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阻拦大车拉矿,打砸办公用房玻璃;3、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斯某甲雇佣挖掘机在**矿业公司**萤石矿区挖树坑,挖断电缆;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斯某甲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阻拦大车拉矿。**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某被迫分多次向斯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3万元(2018年9月28日,转款1万元;2018年11月17日,转款1万元;2018年11月25日,转款0.5万元;2018年12月19日,转款0.2万元;2019年1月3日,转款0.3万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斯某甲到**矿业公司**萤石矿区阻拦大车拉矿,大车司机蔡某某为了顺利将矿石运出,通过微信支付向斯某甲转款0.6万元,后**矿业有限公司补偿蔡某某。

经呼和浩特市**土地勘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矿业有限公司土地进行勘查定界,勘查结果为**矿业有限公司矿区所占面积为33.4438公顷(501.65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据、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微信聊天截图贰张、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对账账户明细、占用草原补偿协议、收条、四子王旗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对采矿证到期延续的批复、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关于四子王旗**矿业有限公司使用草原的情况说明、四子王旗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宗地图、刑事谅解书、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技术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厉某某、姚某某、布某某、张某甲、渠某某、高某某、院某某、图某某、刘某甲、额某某、刘某乙、杨某某、贺某某、岑某某、张某乙、巴某某、斯某乙、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岚

检察官助理:李阿荣

2020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苏木**嘎查;

2.案卷肆册;

3.起诉书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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