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9月10日,顾某某联系被告人斯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斯某某联系其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得重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吴某某、虞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辨认现场照片、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斯某某还违反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雯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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