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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镇**路**号。2015年4月29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13日因吸毒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8年9月10日,顾某某联系被告人斯某某要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斯某某联系其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得重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12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吴某某、虞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18年5、6月某日晚,被告人斯某某在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租房内,采用烫吸方式,容留顾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某、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辨认现场照片、手机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斯某某还违反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雯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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