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71989********,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斯某某以花呗套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00.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斯某某以套现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800.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斯某某以帮助策某某套现的名义,通过让王某某在京东白条购买手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621.00元。
被告人斯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套现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作案多起,侵犯财产共计人民币129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斯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志军
助理检察员:李佳慧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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