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捕前住鄂温克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院**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斯某某系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牧民,以放牧、打卖草为主要生活收入。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谎称自己系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虚构协助中央检查组工作的事实,以获取国家项目和解决新左旗南部草场纠纷为由,骗取巴某甲、玛某某、通某某、娜某某、达某某、普某某、阿某某、巴某乙、巴某丙共计1,695,407.00元(其中巴某甲270,000.00元、玛某某245,000.00元、通某某345,000.00元、娜某某142,250.00元、达某某146,907.00元、巴某乙220,000.00元、普某某200,000.00元)。
2.被告人斯某某虚构其协助的检查组成员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让通某某收集办理驾驶证的人员费用、身份信息、照片等,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骗取巴某丁、哈某某、其某某等206人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874,600.00元。
另查明,斯某某在2018年8月开始以每月18000元的价格租赁车辆,2018年11月开始在鄂温克旗租赁房屋、两个车库,给交往的温某某购买了本田U-RV城市越野车、手机、首饰等,高额消费,将骗取的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本田牌汽车、保险箱、营业执照、票据等扣押的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报案材料、收据、借据、转账、国家安全局证明、不动产查档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日记本、住店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牧某某、温某某、斯某乙、呼某某、李某某、阿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甲、玛某某、通某某、娜某某、达某某、普某某、阿某某、巴某乙、巴某丙、巴某丁、哈某某、其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财付通交易明细等光盘9张、U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被羁押于新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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