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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斯某某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51971********,蒙古族,大专文化,巴林右旗**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家属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李某某产生到**市**宫做喇嘛的想法,通过朋友潮某某得知被告人斯某某可以安排,电话咨询后斯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谎称可以办理并要求李某某交钱用于跑关系。以此为名斯某某于2016年5月5 日向李某某骗取1万元,2016 年5月底向李某某骗取6万元,2017年8月3日向李某某骗取3万元,期间斯某某还多次向李某某和潮某某索要路费28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02800元,所得赃款被斯某某挥霍。立案后,斯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斯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斯琴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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