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捕前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5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抓获归案,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斯某某购买了科左后旗**镇**嘎查村民代某某、吴某某林地内的林木,被告人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6日、4月7日,擅自组织人员将代某某家林地内的林木采伐,于同年4月23日、4月24日,擅自组织人员将吴某某家林地内的林木采伐。案发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斯某某采伐代某某家林地面积14.5亩,采伐杨树83株,折合立木蓄积为9.7284立方米;采伐吴某某家林地面积2.3亩,采伐杨树116株,折合立木蓄积为14.3476立方米。实际采伐总面积共计16.8亩,采伐杨树199株,折合立木蓄积24.347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斯某某在逃,于2017年7月2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上网追逃。
2.被告人斯某某被上网追逃期间,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斯某某伙同嘎某某、何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决)驾驶斯某某的蓝色菲亚特牌轿车从霍林郭勒市出发,来到被害人侯某某位于乌拉盖管理区图农牧场的牧铺,将车停好后何某某留在车上望风,斯某某、嘎某某二人进去侯某某羊圈内盗窃了3只羊后逃离现场。经价值认定,被盗3只羊价值人民币3,300.00元。
(2)2018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斯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嘎某某、何某某驾驶斯某某的蓝色菲亚特牌轿车从霍林郭勒市出发,来到被害人宝某某位于扎鲁特旗**镇**嘎查北侧的住宅,将车停好后何某某留在车上望风,斯某某、嘎某某、王某某三人走到宝某某家羊圈旁将圈门打开后赶出了13只羊,因被赶出的羊跑散了,四人未能抓到羊便逃离现场,最终致使宝某某家被赶出的13只羊有3只羊丢失(该3只羊未能做出价格认定)。
(3)2018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斯某某伙同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驾驶斯某某的蓝色菲亚特牌轿车从霍林郭勒市出发,来到被害人青某某位于扎鲁特旗**镇**嘎查的住宅,将车停好后何某某留在车上放风,斯某某、嘎某某、王某某三人跳进青某某家院子里将羊圈铁丝网剪断后抓了3只羊后逃离现场。
(4)2018年1月24日晚,被告人斯某某伙同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驾驶斯某某的蓝色菲亚特轿车,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霍林郭勒市**社区的住宅,将车停好后斯某某、何某某留在车上望风,嘎某某、王某某二人跳进张某某家羊圈盗窃1只羊绵羊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1只绵羊价值人民币864.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斯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哈日套海嘎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上报材料、到案经过、林权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金某某、长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其某某、嘎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宝某某、青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辨认笔录3份;
6.鉴定意见: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后林调规鉴字[2017]034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价格认证中心锡乌发改价认〔2018〕鉴字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霍林郭勒市价格认证中心霍发改价认字〔2018〕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本人所购买的林木,采伐面积共计16.8亩,采伐杨树199株,折合立木蓄积24.347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在逃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以滥伐林木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斯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春阳
附:
1.被告人斯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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