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81998********,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某某,住**乡**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08日,12月23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3日,被告人斯某某因家中琐事与大哥洛某某发生冲突,二哥向某某在进行劝阻时,用电茶壶将被告人斯某某的头部后脑勺打伤,被告人斯某某从旁边桌子的抽屉内拿出水果刀,冲向被害人次某某,当时次某某后背背着斯某某(幼儿),被告人斯某某拿水果刀在次某某的身上捅了两刀(一刀捅在次某某的后背左侧腋下,另一刀捅在次某某左跨腰部位置),被告人斯某某拿水果刀捅次某某时,不小心用水果刀在斯某某(幼儿)的后背上划了一刀,伤口位置在斯某某背部中间偏右侧。**乡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被告人斯某某看到民警随准备逃跑,**乡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斯某某吓住后了解了情况,并将其控制。被告人斯某某对犯罪事实自愿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有悔恨表现,且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次某某重伤二级、被害人斯某某(幼儿)轻微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斯某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未积极主动道歉、赔偿,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小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左某某**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0张。
3.有关涉案物随案移送。
4.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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