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斯某某(S**),男,1998年**月**日生,利比里亚国籍,护照号:PP005****,本科文化,中国**大学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宿舍。被告人斯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晚、12月21日晚、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斯某某三次在其宿舍内容留艾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斯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护照、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学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证人艾某某、被告人斯某某的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9月11日
附:
1. 被告人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宿舍,联系电话:132189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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