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公诉刑诉〔2020〕Z46号
被告人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3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斯某某和弟弟夏某某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金洋酒店对面的周记熟食店内喝酒。12时许,斯某某离开熟食店准备回家,在步行至金洋酒店附近百盛宾馆取上其停放的蒙M*****号两轮摩托车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沿胡杨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吉生宾馆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左转的陈某某驾驶的蒙M*****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斯某某被送至额济纳旗人民医院后在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领下提取血液样本。
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证实被告人斯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7.5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斯某某系无证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但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多荣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70483****。
2. 刑事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