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42121197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路**号,住昌都市卡若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对被告人斯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昌都市公安局依法对斯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被告人斯某某执行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5时12分许,被告人斯某某驾驶藏B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都市**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陆军**医院交叉路口处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车辆右侧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沿国道317由昌都坝隧道往**坝隧道方向行驶的川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川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失控后撞向道路右侧人行道护栏,坠下高11米的堡坎,造成川B**号“**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某某、川B**号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昌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被告人斯某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土某某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秋 月
助理检察员:加永曲珍
2020年8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斯某某现为取保候审;
2.卷宗2册共计2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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