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3********,藏族,文盲,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某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被马某某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1********,藏族,文盲,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乡**村**组**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我院批准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某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与扎某某(另案处理)、泽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在马某某市**乡**村扎某某家附近商量猎杀鹿子并进行了分工,由扎某某和泽某某上山放狗将猎物撵下山,斯某某和三某某负责在山下等到猎杀被狗撵下山的猎物,后在中热村s220省道沙场北方向山谷上150米处斯某某用射钉枪将被狗撵下来的一只鹿子猎杀。天黑后四人将该只鹿子运回扎某某家将其剥皮肢解后,将260斤左右的鹿肉以每斤16元的价格出售给穷柏(另案处理)。该鹿肉经鉴定种属为水鹿,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马某某市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野生动物价格认定合计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于2020年9月7日主动到马某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扎某某、泽某某、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优燕
检察官助理:杨旭波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斯某某、三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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