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文静雅,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静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静雅在重庆市南岸区五院负一楼车库84号车位,从被害人杜某某的一辆渝AR****面包车驾驶室一侧车窗翻进车内,从该车储物盒盗得现金人民币30元左右。
2020年7月21日凌晨0时许,文静雅在南岸区聚丰江山天下小区车库324号车位,从被害人向某某的一辆渝A9****白色奔驰轿车车窗翻进车内,在副驾驶储物盒里面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盗现金已被文静雅挥霍一空。
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抓获文静雅。归案后,被告人文静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静雅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静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静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车内现金人民币30元左右和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静雅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静雅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静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静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静雅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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