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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财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文财,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地万宁市****村委会****队,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丽花、严苑榕,海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文财酒后在万宁市**镇**农贸市场副门入口处被害人文某甲的摊位处,因琐事与文某甲发生争吵,文财便到附近的“**饭店”门口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文某甲的摊位处,右手持刀将朝文某甲左颈部砍了一刀。文某甲被砍伤后,被告人文财被文某乙、文某丙等人制止。当日,文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文某甲符合受较锐利物体(类菜刀)砍切左面颈部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文财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文财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文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财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丹

 2020年7月27

    附:

    1.被告人文财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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