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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田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34号

被告人文田,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农场**队**厂**队。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文田为谋钱财,2次盗取他人人民币1200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文田到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32号居民楼公路边,趁夜深无人之机,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忘记锁门的浙****奇瑞轿车门,盗走车内现金700元。

2.2020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文田到万州区双河口龙宝大街98号小区内, 趁夜深无人之机,拉开被害人胡某某停放此处忘记锁门的渝AG****别克轿车门,盗走车内现金500元、芝宝打火机1个、银项链1根、不锈钢戒指1枚。 

经鉴定,打火机、项链、戒指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文田于2020年6月8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起获打火机、项链、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田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万州价鉴字 [2020]7号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文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兵

检察官助理:杜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田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录像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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