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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东方市人住海南省东方市****村委会****队,现住海口市**村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文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一出租房内用游戏名为“大话西游”手游中的全服对话称自己要卖游戏币和游戏装备,比官网售卖的便宜。在被害人庞某某私聊了文某某称有意购买游戏装备后,文某某便将QQ账号(QQ号:31599****,QQ昵称**手游工作室)在“大话西游”手游中私聊发给被害人。被害人添加QQ后,文某某便发给被害人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的价格表,后又发给被害人一个网站(游戏网站:www.****.com),让害人在其网站内注册账号,联系客服然后文某某便自己冒充客服对其进行引诱,先让其冲了368元人民币到网站内称购买游戏币和装备,之后又以需要充值1899元人民币用来激活账户才能进行交易为由骗取害人财物。用来激活账户的钱到账后,文某某又慌称害人在网站内注册的账号被冻结需要交纳9800元人民币的解压金,解压金到手后文某某又以解冻金、操作费等理由累积骗取害人9616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交易明细、QQ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96169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柱

                                               书  记  员:钟鸿蔓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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