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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文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3********,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路,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以被告人文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文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危某某(另案处理)约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文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危某某约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文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北门附近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约0.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2.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3.证人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6.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多次贩卖冰毒、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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