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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海波、姜某某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12号

被告人文海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4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伙同同案人文某丙等人(另案处理)作为股东,在本市白某某黄石街江夏大石街2号一楼等地,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文某乙在赌场内放贷获利。同年4月14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文海波、姜某某、文某乙以及多名参赌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文某丁、文某戊、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海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文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文海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姜某某、文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文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文海波、姜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册及光盘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和赌资,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四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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