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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正全故意伤害)(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文正全,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街道**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日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正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侦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文正全在晋江市**街道**社区隘门斜对面**专卖店内吧台前因调货的琐事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文正全持计算器将徐某某眼睛打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左眼视力无光感,属盲目5级,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左眼虹膜缺失,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左眼球破裂伤、前房积血、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晶状体脱位,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评定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医药费人民币28222.95元

2019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文正全得知被害人徐某某报警,又追加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工具计算器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疾病证明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廖宗云的证言;

3.被害人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正全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正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正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文正全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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