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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8〕1197号

被告人文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批准,于2018年3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使用不相关他人的身份成立“昆明******有限公司”并持有股份,在本市五华区**大厦10楼短租了三个月的写字楼,自2017年10月下旬开始,雇佣了晏某、尹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虚构公司可以办理贷款的事实,先后联系到众多被害人,于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到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收取了5000至34800不等的手续费后,未办理任何形式的贷款业务,被害人怀疑后被告人文某等人以各种借口或者退还部分手续费的方式推脱被害人。因大量被害人向公安机关反映,至2017年12月26日,经文某等人商量,由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辩解公司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余犯罪嫌疑人逃匿。现阶段,已核实被害人共计227人,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26122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U盘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作为涉案公司负责人,明知公司收取客户费用后、实际并未替客户申请贷款,安排公司虚假开展业务,收取客户的服务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8年8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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