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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文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3031,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高中文某,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街**号。因敲诈勒索,分别于1990年11月、1993年7月、1994年12月被劳动教养;1997年8月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4月2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4月2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1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文某看见本市芙蓉区**街**号对面的药店正在搞促销活动,门口围了很多人,于是混进去,趁机从被害人刘某某的上衣左侧口袋中扒窃一台红色的OPPOR15型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980元)逃离现场。

2、2018年11月23日22时许,在本市芙蓉区黄兴中路“**”KTV门口附近,被告人文某发现穿着深色衣服的被害人黄某某的上衣口袋里露出手机,于是跟上去,趁机从黄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中扒窃一台白色“苹果”牌X型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7812元)逃离现场。

事后,被告人文某将盗窃的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文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文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因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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