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文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镇**路。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冷水滩公安分局岚角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文某甲在**镇**村**组靠近市场停车旁的一块土地上种植罂粟草疑似物。经过现场清点,种植的罂粟草疑似物达701颗。从这701颗罂粟草疑似物中随机抽取40株送至永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分析,送检的40株罂粟草疑似物中全部检出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取样笔录等书证;2、证人文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0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一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6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8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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