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二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西安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文某甲乘坐海南航空H****2次航班从墨尔本至西安入境,其受境外人员张某某指使在收取报酬后以夹藏方式将浪琴手表等应申报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被海关人员查验发现。上述物品经西安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偷逃税款13743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西安咸阳机场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身为进境旅客,理应如实申报行李物品情况,其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夹藏等行为,偷逃应缴税款137437.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侃
2019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被告人文某甲联系方式:1777586****。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