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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文某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组。2019年5月17日因赌博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文某甲在宁乡市****村家中通过微信接单的方式多次接受下线刘某某、彭某某、文伟奇、罗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而后转报给其上线“杨细三”(尚未查实身份),从中获取5%的手续费,非法获利4000余元。现已查实接受文某乙投注金额12890元,罗某某投注金额2180元,秦某甲投注金额6000元,秦某乙投注金额8760元,彭某某投注金额45000元、刘某某投注金额6000元,共计金额为80830元。

201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向侦查机关退缴了违法犯罪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秦某甲、彭某某、刘某某、文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被告人文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文某甲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犯罪所得1.5万元。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文某甲犯赌博罪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康莉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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