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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37岁,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县**乡**村**组**号,现在株洲无固定住所。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1日向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2020年4月2日变更起诉,2020年5月27日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文某甲与李某某商量由李某某投资,文某甲负责经营、管理,利润平分的方式在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共同经营“**”寄卖行的店子,到2019年3月,被告人文某甲发现该寄卖行账上有一万元对不上账。2019年3月5日,文某甲叫朋友文某乙打电话给李某某,谎称其在经营寄卖行时因收购一个赃物镯子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抓获,要2万元钱“了难”,李某某信以为真,在其赶到金山派出所后没有找到文某甲,文某甲又叫文某乙打电话对李某某讲是被月塘派出所抓获,李某某在到月塘派出所的途中,文某甲叫文某乙打电话给李某某叫其到寄卖行。李某某到寄卖行与文某甲碰面后,文某甲对李某某谎称向朋友借1万元钱,从寄卖行中拿1万元,共2万元钱已在派出所处理好。李某某用手机转账1万元给文某甲,3月6日,文某甲与李某某在寄卖行对账,将文某甲谎称2万元钱“了难”中从寄卖行中拿的1万元从中扣除。文某甲又向李某某谎称找朋友向派出所“了难”请吃饭、买烟用了4750元,李某某用手机向文某甲转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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