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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颜某某和朋友文某乙在被告人文某甲家中惠州市惠城区**镇**路**饭店旁一居民楼商谈还钱事宜时,期间颜某某与文某甲发生口角,两人争吵至楼下路边时,文某甲从自己的小轿车内拿出一把柴刀将颜某某的右手手臂及右小指砍伤。经鉴定,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5日经网上追逃后,2019年11月18日文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18日,文某甲赔偿颜某某20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谅解书、收据;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无视国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归案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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