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现住耒阳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02年9月9日因主动投案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3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2日因传唤不到案,本院将该案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抢劫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01年1月30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文某甲与同案人张某(另案起诉)、邓某甲(在逃)、邓某乙(已判刑)、谢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已死亡)六人在耒阳市**镇圩上耍,文某甲提出买些“财神到”纸符到公路上发给过往车辆司机弄点钱,其余人均表示同意。文某甲拿钱给邓某甲去买来一些“财神到”纸符,准备出发时,文某甲又提出带刀去,以防有些司机不顺从。于是,文某甲、邓某甲、邓某乙各带了一把砍刀在身上。开始,六人在**镇**村地段拦煤车发“财神到”,收到了一些钱。
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文某甲及张某六人乘车来到**路段继续拦车,文某甲看到被害人谢某乙驾驶湘******中巴车从耒阳城区方向驶来,便提议拦住该车向司机多要点钱,并让谢某某去拦车,自己则与张某、陈某某站在一旁。谢某某、邓某甲与邓某乙将谢某乙的车拦住,邓某甲将一张“财神到”纸符递给谢某乙,谢某乙接过后要妻子谭某某拿5元钱给其。邓某甲说:“你打发叫花子。”邓某乙则说:“至少要拿80元。”谢某乙不肯,与邓某甲争了几句就要开车走,邓某甲抓住车的反光镜不让走,并抽刀砍向谢某乙。谢某乙躲开,但前额被砍烂的玻璃划伤,谢某乙从车上乘客处拿了一把火钳下车反抗,邓某甲、邓某乙、张某上前一起砍谢某乙,将谢某乙的左臂被砍伤。谢某乙赶紧逃走,四人便追过去,但未追上。因张某的手受伤,张某、邓某甲、邓某乙便返回将谢某乙中巴车的玻璃砸烂。经鉴定,谢某乙的伤势属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文某甲及张某、邓某乙、谢某某、邓某甲等人又去找谢某乙索要医药费,谢某乙便拿出200元给文某甲。2001年2月1日,文某甲与张某父亲张某甲将200元退还给谢某乙,并赔偿其100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立案、破案报告表、说明、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甲、谢某甲、李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文某甲及同案人邓某乙、谢某某、陈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夏天,谢某甲、谢某乙与谷某(在逃)因赌博输了钱,便商量通过在耒阳城区各个酒店开房赌“铜钱宝”的方式开设赌场(“铜钱宝”赌博每局设有一个“宝官”与赌客对赌,以一大一小两枚铜钱和一个碗为道具,铜钱一面磨成光面称为“光面”,另一面有字称为“麻面”,大小铜钱放在桌子上转再用碗盖住,由赌客下注赌光麻面出现的组合)。之后谢某甲、谢某乙与谷某又邀请被告人文某甲入伙,四人约定赌场每局抽取“宝官”赢利的10%作为“水钱”,若“宝官”输钱则赌场不抽取“水钱”,收取的“水钱”按每人25%的份额进行分红。由文某甲招揽“宝官”文某丙(另案处理)及部分赌客。后文某甲、谢某甲、谢某乙、谷某先后在耒阳市**大酒店、**宾馆、**国际大酒店的客房内开设赌场,持续时间一个月左右。2017年5月8日晚,耒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到**宾馆902房抓获文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谷某某、“宝官”文某乙及参赌人员2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开房记录查询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丙、廖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甲及同案人文某丙、廖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伙同他人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司机谢某乙进行抢劫,造成谢某乙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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