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组**号。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9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17日,被告人文某甲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文某乙吸食毒品。
1.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文某甲在隆回县**镇**组的自家住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文某甲在隆回县**镇**组的自家住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文某甲在隆回县**镇**组的自家住宅,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文某乙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文书、销毁物品清单、通话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潘某某、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潘某某、文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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