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甲在新田县龙泉镇东升村岗上村窝元的田间做农活,发现田坎间的杂草和杂木较多,随将田坎间的杂草和杂木堆砌在田中间,使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打火机点燃杂草和杂木,杂草和杂木在燃烧过程中被风吹起火星,引燃了文某甲责任田相邻田中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到马鞍岭山场以及黄家人山场。2019年12月27日,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该火烧林地总面积为123.4亩,其中有林地38.4亩(含公益林地22.4亩),灌丛、草地80亩,受害公益林地中18亩湿地松林合计蓄积量122.2立方米(材积75.7立方米)。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文某甲自动到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文某甲赔偿黄家人山场承包人何某某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文某乙、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总面积123.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甲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赖健辉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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