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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酒后驾驶粤SW****号牌小客车搭载林某甲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曙光大道出碧秀路南113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两台小客车发生碰撞,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文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的含量为144.4mg/100mL。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文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5月27

(院印)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联系方式:1382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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