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甲饮酒后驾驶贵HP****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潘某某从凯里市鸭塘镇四联村出发,沿途寻找遗失的手机,2时4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12号大院售楼部三岔路口时,由于文某甲掉头时操作不当,使车辆骑上道路中间人行安全岛,巡逻至此的特巡警对文某甲了解情况时,发现文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即通知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文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21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文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66.83mg/100ml,属醉酒状态。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文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民警询问了解情况时,主动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是初次犯罪,现实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梅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甲现在家,电话1532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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