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文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桂C*****小型普通客车从桃江县灰山港镇肖家塅村驶往灰山港镇软桥村方向,途径肖家塅村蒋家塘路段时,遇行人被害人肖某甲(男,70岁)在路上通行。因被告人文某甲驾驶车辆未避让行人,导致所驾车辆撞倒行人被害人肖某甲,造成被害人肖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某甲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甲所受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致伤特点,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文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和未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在路边行走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甲于2020年2月7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文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48.8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丧葬安排、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文某乙、肖某乙、肖某丙、蔡某某、吴某某、文某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物证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被告人近亲属自愿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97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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