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69********,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村委会**村**队。2004年7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1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村**号。1998年6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万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68********,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家住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路**小区**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6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文某乙、文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乙、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22 日15 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小区**栋** 单元一楼楼梯口处,以2500 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海洛因给文某乙。
2019 年6 月23 日11 时许,被告人文某乙在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曲冲村村口处,以2800 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从高某某手中购买所得的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文某甲。
2019 年6 月26 日19 时许,文某甲在海南省万宁市后安镇曲冲村委会小卖部前公路边,以250 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从文某乙手中购买的海洛因贩卖给文某丙。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文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从文某丙处扣押毒品一小粒。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3 克。
2019 年6 月26 日20 时许,公安民警在文某甲的指认下,在万宁市后安镇曲冲村后里坡村2 队将文某乙抓获,当场从文某乙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2019 年6 月29 日12 时许,民警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路**小区将高某某抓获,当场从高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文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化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乙、文某甲、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均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该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幅度内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高某某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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