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662号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文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3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罚款五百元(时间从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2日);因赌博于2017年3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时间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4月2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丙,绰号文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8日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临时寄押在泉州市看守所,2019年3月2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4月2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小名小某甲,绰号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7年3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4月2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小名小某乙,男,1991年**月**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5月29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小名小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11月3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4月20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甲,小名小某丁,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6月1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以文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以汪某甲、汪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以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2013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甲在兴义市七舍镇侠家米村侠家米组(小地名内柴坡)与钱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文某甲持一把卡子刀杀钱某甲,被钱某甲的儿子被害人钱某乙拉开,文某甲未杀着钱某甲,而将钱某乙的腹部杀伤。经鉴定,钱某乙左下腹部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损伤造成的小肠多发性破裂并经手术修补治疗后,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所致的腹腔积血、后腹膜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文某甲赔偿钱某乙110600元。
(2)2010年9月5日,被告人文某丙与文某甲、向某乙、向某丙等人在兴义市**乡**村钱某甲家中喝酒,文某丙因酒醉先回家休息,在钱某甲家喝酒期间,文某甲与向某丙为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后互殴,文某甲被向某丙使用镰刀杀伤肩部,文某丙得知文某甲与向某丙发生打架,赶回钱某甲家,文某丙到钱某甲家后持一把卡子刀将向某乙腹部杀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向某乙左中腹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所致的腹壁贯通伤、小肠多发性破裂、腹腔积血(积血量约4000ml),经手术肠修补及积血清除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文某甲右肩部损伤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其损伤所致肢体疤痕评定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2月某日15时许,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丙在兴义市猪场坪乡龙滩村吃酒席,因文某甲将其驾驶的汽车停放在龙滩小学门口路上,被害人杨某某驾车经过时不能正常通行,遂按喇叭提醒驾驶员让车,文某甲见状辱骂杨某某,并抬了一碗酒要求杨某某喝了才让路,杨某某以还要开车为由拒绝喝酒,文某甲与文某丙为此殴打杨某某,文某甲跑到自己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准备砍杀杨某某,杨某某见状驾车掉头离开现场。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10月l4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甲得知其岳父唐某甲被被害人唐某乙的父亲唐某丙打伤,吕某甲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汪某甲,叫汪某甲找人来帮忙,汪某甲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汪某乙等人,后吕某甲、汪某甲、汪某乙在兴义市捧乍镇济民医院找到唐某乙,吕某甲指使汪某乙、汪某甲对唐某乙实施殴打,后汪某乙、汪某甲强行将唐某乙押上一辆黑色的汽车带唐某乙至捧乍镇环城路一餐馆,吕某甲等人逼迫唐某乙向唐某甲下跪认错,后吕某甲、汪某甲、汪某乙及其邀约前来帮忙的二十余人在该餐馆吃饭,吕某甲再次逼迫唐某乙跪在餐馆的包间内等其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吕某甲、汪某乙等人再次对唐某乙进行殴打,直至唐某乙答应带吕某甲的岳父唐某甲到兴义市检查身体。当日20时许,吕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强行将唐某乙带至黔西南州人民医院,由唐某乙支付唐某甲检查的费用,唐某甲经检查身体无碍后,吕某甲等人才放唐某乙离开。
四、开设赌场罪
2016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文某甲、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兴义市猪场坪乡龙滩村每周四赶场天,在文某甲的父亲文某戊房屋院坝内及该房屋对面山林内聚集赌客吕某乙、赵某某、钱某丙、王某乙、乔某甲、乔某乙等人,以使用扑克牌“推天地”的方式进行赌博十余次,文某甲、吕某甲二人在赌场内向参赌赢家抽取“水钱”获利,期间抽头渔利共计四万余元。被告人向某甲明知文某甲向其借款是用于向在赌场赌钱的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仍借钱给文某甲,并从中获利两万余元。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6年2月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文某甲到兴义市**乡**村王某丙家中向王某丙讨要赌债,因王某丙外出务工,讨要未果,文某甲遂将王某丙家房屋一楼七道窗户玻璃砸坏。经鉴定,将王某丙家被砸七道窗户玻璃共价值人民币895元。
(2) 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某甲到兴义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吕某戊家找被害人汪某丙讨要赌债,汪某丙害怕被文某甲殴打不愿与文某甲见面,文某甲持刀将汪某丙停放在该小区楼下一辆吉利帝豪轿车三个轮胎杀坏。经鉴定,汪某丙被杀坏的轮胎共价值人民币1350元。
(3)2017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某甲到兴义市**镇**安置区被害人向某丁家中,向向某丁的儿子向某戊讨要赌债,因向某戊外出不在家,文某甲讨要未果,遂将向某丁家大门门锁砸坏,经兴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门锁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文某甲持有的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贵EM****;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兴价认字【2019】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钱某甲、吕某丙、向某丙、吕某丁、耿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廖某某、唐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钱某乙、向某乙、杨某某、唐某乙、王某丁、王某丙、汪某丙、向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文某甲、文某丙、吕某甲、汪某甲、汪某乙、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兴)公(司)鉴(法活)字【2019】067号鉴定书、(兴)公(司)鉴(法活)字【2019】072号鉴定书、(兴)公(司)鉴(法活)字【2019】145号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唐某乙被殴打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以拘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以拘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汪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押于安龙县看守所、文某丙现押于兴仁市看守所、吕某甲、汪某甲、汪某乙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向某甲现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33份、量刑建议书6份、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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