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文某甲,绰号康师傅,男性,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城南廉租房*区**栋**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7月因减刑提前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伙同同案人唐某乙(已判决)、文某乙(已判决)共四人,驾驶租赁的车牌号为湘******的白色五菱面包车从广西来到双牌县,在双牌县**镇**村**组盗窃李某某家土狗一条,被村民发现后四人驾车往道县方向逃窜,双牌县公安局接警后出警,在打鼓坪乡**村**公路路段,发现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唐某乙、文某乙四人遗弃的面包车,经对该车进行勘查,发现车中有6条已死亡土狗以及弩镖等作案工具,并从车上提取到2枚烟头。经鉴定6只土狗价值2390元。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唐某甲在全州县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文某甲主动向双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易某某、于某某、朱某某、文某丙、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伍某某、蒋某某、唐某丁、邓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唐某乙、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萍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城南**区**栋**号,;被告人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2册和审查起诉阶段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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