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在2020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在***镇资沂河电坝下面两百米处,使用背包式电力设备捕鱼,捕获渔获物2斤。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被马迹塘执法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作案使用的背包式电鱼设备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电力设备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9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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