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8********,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镇,住贵州省麻江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8时许,麻江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镇***第*组的文某某在家里藏有枪支,经对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住宅进行检查,文某某主动交代家里有一支枪支,及涉枪物品射钉弹、钢珠等,并上交公安机关。查获的枪支为文某某于2016年左右在凯里市街边一地摊上购买所得,由于时间较长,已无法查找销售人,购得枪支后,文某某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并携带枪支到**镇乌卡坪麻鸡坡(当地地名)等地打鸟。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晓凌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县**镇***村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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