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住楚雄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文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2时许,禄劝公安局接匿名举报称:昆明市官渡区**公寓**号房间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民警于2019年6月12日23时许到达现场,民警身着便衣在对该房间进行敲门的过程中,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男子走到房间附近瞄了一眼就转头逃窜。民警立即追赶并将该男子抓获后进行盘问,该名男子名叫文某某,经对被告人文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在其身上搜到房卡后打开**公寓**号房间门后,在房间内仔细对文某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在其裤兜内搜到毒品可疑物一包(内含有红色片剂及白色粉末)。随后民警对其住所的灯顶、衣柜、卧室、沙发等部位进行详细检查无果后,民警在准备对文某某住所的天花板拆开进行检查时,文某某称毒品不在那里,民警询问其在哪里,文某某称其愿意配合民警,让民警对其从轻处理。后文某某主动在其住所的洗衣机过滤槽内拿出一蓝色盒子,盒子内装毒品可疑物3包(红色片剂一包,白色粉末两包),随后民警觉得文某某的行为反常,后又在文某某住所天花板夹层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盘问,询问文某某该毒品可疑物是什么东西,文某某称是小马,后又追问文某某数量,文某某称有2000颗。经称量,从文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8克,文某某主动从洗衣机过滤槽内取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1.91克,从文某某住所的天花板夹层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90.54克。其总计非法持有毒品203.53克,经鉴定,本案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称量毒品记录、提取毒品鉴定样品记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3.5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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