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群众,非公职人员,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底在帮胡某某收拾其丈夫遗物时发现黑色疑似枪支一把、子弹四发和枪套一个,随后将前述物品拿回其租住的位于惠阳区**街道办**村委会**巷**房的出租房内。因与文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胡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9时许告知李某某关于文某某在其出租屋中放置枪弹的情况,二人随后到文某某出租屋床底下搜得一把黑色枪形物品和三发散弹枪子弹。公安民警于2020年10月15日21时接李某某报警后接收其在文丁全出租屋搜得的前述枪支、弹药后于次日0时许在前述501房内抓获文某某。经鉴定,涉案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涉案弹形物品均是制式“16号”橡皮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