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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里**号。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1把,以及枪托、瞄准器、射钉弹等物品。文某某收货后,将射钉器安装上枪管、枪托、瞄准器,并打孔解除射钉器的限制装置。改造后,射钉器可添加射钉弹和钢珠,进行隔空射击。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天,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改装射钉枪一把、射钉弹29颗。经鉴定,该枪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6mm的金属弹丸,枪口比动能为324.58J/cm²,大于1.8J/cm²,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淘宝订单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文某某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陈志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979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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