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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三级电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村委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防止自己饲养的羊群被野狗咬死,被告人文某某欲自行组装、制造枪支,遂于2019年3月在韶关市**区**汽车站附近的五金店购买了3把射钉枪及一批射钉弹,后陆续通过“拼**”等电商平台购买了钢珠、精密管、瞄准镜、钉管套、蝴蝶夹等配件,然后利用这些配件在其广东省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对3把射钉枪进行了改装。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对文某某排查询问时,文某某主动交代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并主动带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其了其改装好的射钉枪3把、射钉弹998颗、钢珠弹941颗及配件一批。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改装的3把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射钉枪、瞄准器、无缝钢管等配件并非法组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3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其在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文某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辉

检察官助理:邓嫽

  书记员:曾伟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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