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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0********,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前后,被告人文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跟“*”(苗名)购买得枪支一把。经黔东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身份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平 

检察官助理 蒲林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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